信息级别: | 正常 | 受理单位: | 市银监分局 |
发布类别: | 未选择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2010年6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东大街中国银行内发生了一起“被挂失”事件。情况如下:
16时左右一位储户在办理好开信用卡业务后,误将信用卡丢失于窗口正前方地下,随后没有细心检查便转身离去。而其后的另一储户发现了该张遗失的信用卡,并捡起询问周围的储户,在询问过程中该窗口人员对此情形没有任何反应【即没有表示关心,也没有代为收下及查找失主】,反而是眼睁睁的看着这位后来的储户将捡到的他人信用卡带走。十几分钟后,当先前的储户回来找寻其遗失的新办理信用卡时,还是从别的储户口中得知被捡走。不得不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被告知需要等候好几个月才能将卡里的钱取出。
笔者对此事疑问有三:
一、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否对在其办公地点所发生并发现的遗失事件富有责任?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是否属于玩忽职守,不作为?!
二、信用卡是可以通过自动提款机仅凭密码取钱的,这样的放任明知是非持卡人捡走他人的信用卡,是否会有意造成冒用他人信用卡或盗用信用卡造成金融犯罪?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如果该信用卡被盗用,则该玩忽职守银行工作人员很明显凡有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相当于知情不报,知情不管),应当以共犯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储户在得知信用卡遗失被他人捡到,是否只能办理挂失冻结资金,而银行方面不能废除已办理的信用卡并及时更换给储户带来方便和安全感?是否需要这么好几个月的时间才能“解冻”,才能拿到自己的钱,而这几个月就让本该属于自己的钱放在银行睡大觉?(在窗口前有摄像,应该可以很清楚的了解这一“被挂失”事件的过程,储户可否在提供自己身份证及监控录像的双向证据下,及时得到自己应拥有的财产?)
相关法律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作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