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级别: | 正常 | 受理单位: | 市公管局 |
发布类别: | 我要建议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六安市公管局:
关于《霍邱县开发区污染源监控竞争性谈判(二次)》活动在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下于2019年10月27日上午十点在霍邱交易中心第三厅开标,本次活动共四家参标,其中三位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页码相似,标书雷同,评标答疑阶段,评委误认我司是三家同品牌投标人之一,遂问为何三份标书为何如此相似,是否陪标?即是控标也不用如此明显,自找麻烦。本次投标全部否决,重新招标。然我司因部分个别检测报告不全被否决后,其他三位竟成功成为中标候选人。带着疑问我司向招标人提出了质疑,一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这几十项杂七杂八的检测报告是否合理?招标文件清楚的载明,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我司清晰看清三位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加盖厂家的公章。二是财政部87号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多位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只能按一家计算,其他投标无效。招标人在质疑答复函回复的内容是按照财政部87号令三十一条执行。我司对此甚赞同无异议,但是事实的结果是光说不练(如果执行就是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之后我司向霍邱公管局投诉,请求追究评委未按招标文件评标的责任,责令招标人按答复依据的三十一条执行。霍邱县公管局组织了评委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结果是评委说:没问题!这让我司惊叹的大跌眼镜,我司投诉的就是评委,评委能说自己错了?这样的调查办案手段实属罕见!检测报告的要求是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评委说复印件有公章,那加盖的意思又是什么呢?书不尽言!请求上级机关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加盖公章意思予以解答含义?

